義大利 AI 法令上路:演算法不能單獨決定錄用與解僱
義大利 10 月 23 日生效的 179/2026 號命令要求錄用、懲處與解僱的最終決定必須由人做成,違反者決定無效。比歐盟時程提早約 400 天。

2026 年 10 月 23 日,義大利一條和 AI 有關的新規定正式生效。它沒有限制企業能不能用 AI,也沒有要求任何模型下架,但它改寫了一件事:當一個人被錄取、被調職、被懲處或被解僱時,法律要求「做這個決定的必須是人」。如果決定實際上是演算法下的,那個決定在法律上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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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條規定是什麼
這份文件是義大利第 179/2026 號立法命令(Decreto Legislativo 179/2026),10 月 7 日通過、隔日刊登於官方公報,10 月 23 日生效。它的任務是把歐盟 AI 法案(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,一般稱 EU AI Act)銜接進義大利的國內法,順便處理歐盟層級留給各國自己決定的部分。
真正讓這份命令被大量討論的,是其中關於職場的條文。依多家義大利法律事務所與顧問公司的解讀,重點大致是四件事:
- 最終決定要由人做:涉及錄用、評核、工作分派、懲處與解僱的決定,必須由一個具有「實際且自主」決定權的自然人做成。義大利文用的是 effettivo e autonomo,強調不能只是形式上有個主管簽名,而是這個人要真的看過、也真的能推翻系統的建議。
- 事前要告知:在把 AI 用於和勞工有關的處理之前,雇主要先告知勞工,這一段接的是義大利 1997 年第 152 號立法命令中關於工作條件告知的規定。
- 事後要能解釋:勞工可以要求說明,而且說明要由人提供、要能被理解,內容包含 AI 在這個決定裡佔了多少分量、主要考量了哪些參數、人在其中做了什麼。
- 違反的後果是「無效」:違反規定的解僱無效,其他違反規定的人事決定同樣不生效力。值得注意的是,多份解讀都指出勞工的同意不能當作例外——不能靠一紙同意書把這套程序跳過去。
另外還有一段比較少被提到、但影響面可能更廣的內容:AI 對工作組織、生產節奏與工作分派造成的影響,要被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的風險評估(對應義大利 2008 年第 81 號立法命令),而且雇主要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與因應措施做教育訓練。換句話說,排班系統、派工系統、績效儀表板,只要它會改變人的工作節奏,就不只是 IT 專案,也是職安議題。
為什麼這個時間點值得注意
歐盟 AI Act 本身就把「用於就業、勞工管理」的 AI 系統列在高風險清單(附件三第 4 點),要求人為監督、資訊揭露等義務。但這批高風險義務的適用時程在 2026 年被延後,依 omnibus 修法(2026/1744)推遲到 2027 年 12 月 2 日。
也就是說,義大利等於把其中一部分要求提前了四百天左右上路,而且用的是本國勞動法最直接的制裁手段——不是罰款,是讓決定失效。對人資與法遵來說,這兩種制裁的重量完全不同:罰款是一次性的成本,決定無效則意味著一場已經結束的解僱可能要重新回到原點。
至於罰鍰,各家報導引用的數字並不一致,有的引用 AI Act 高風險違規的上限(一千五百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一定比例),也有報導提到更高的數字,建議以官方條文與主管機關後續函釋為準。可以確定的是,這份命令最鋒利的武器是「無效」,監理則由義大利國家網路安全局(ACN)與數位義大利局(AgID)等機關分工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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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人做最終決定」在實務上長什麼樣子
這類條文最容易被誤讀成「以後不能用 AI 篩履歷」。從目前的解讀來看並非如此。候選人的搜尋與初步篩選仍然可以交給系統處理,即使那會讓一部分履歷進不到下一關;真正被盯住的是最後那一步的決定權。
不過這裡有個容易被忽略的交叉點:如果履歷篩選是「完全自動化」的,那麼歐盟個資法(GDPR)第 22 條關於自動化決策的規定仍然適用,當事人仍然有要求人為介入、表達意見與提出異議的空間。所以在義大利,一個完全沒有人看過的自動淘汰流程,即使避開了勞動法這一關,也還有個資法那一關要過。
換句話說,「人在迴圈裡」不能只是流程圖上的一個方框。從稽核的角度,一個站得住腳的流程大概要能回答三個問題:
- 誰做最後決定?這個人要有職權推翻系統的建議,而不是只能按「確認」。
- 憑什麼?系統給了哪些分數、排序或標記,人看到了哪些資料,最後是採納還是推翻,理由是什麼。
- 留下了什麼?決定當下的輸入、模型版本、建議結果與人的覆核紀錄,是否還查得到。
第三點往往是最弱的一環。很多人資系統會記錄「結果」,卻不記錄「當時看到的建議」。等到爭議發生、要證明當初確實有人做過判斷時,能拿出來的只有一個最終狀態,而沒有過程。
對產業的影響:被盯上的是工具,壓力卻落在使用者
這幾年人資科技的發展方向,幾乎都朝著「替主管決定」前進:自動排序候選人、自動偵測績效異常、自動產生改善建議、自動排班。這條新規定沒有禁止任何一項功能,但它把責任明確地放回使用這些功能的雇主身上。
可以預期的連鎖反應有幾個方向。一是人資軟體的功能設計會被迫調整:覆核欄位、決策理由欄、模型版本留存,這些過去被視為「加分項」的功能,在有類似法令的市場會變成銷售前提。二是跨國企業的制度落差會浮現——同一套總部導入的系統,在義大利需要額外的人工簽核與告知,在其他國家則暫時不用。三是這類規定會往上游傳導:當雇主必須說明「AI 在這個決定裡的權重與主要參數」,他就得向供應商問同樣的問題,一個連自己評分邏輯都講不清楚的人資 SaaS,在這種市場裡會愈來愈難賣。
回頭看台灣的位置
台灣的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已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,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,地方則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擔任。從公開報導來看,這部法律的性質是框架性的:揭示永續福祉、人類自主、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、資安、透明可解釋、公平不歧視、問責等原則,要求高風險產品標示警語,並要求政府推動風險分級架構、建立損害責任與救濟機制。勞動相關條文的方向偏向積極面——運用 AI 保障勞動權益、消弭技能落差、協助因 AI 而失去工作的人獲得就業輔導。
也就是說,台灣目前並沒有一條等同於義大利這種「人事決定必須由具實際決定權的自然人做成,否則無效」的規定;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也沒有與 GDPR 第 22 條對應的自動化決策專條。從法遵的角度看,企業在台灣使用 AI 做人事判斷,目前主要受到的是勞動基準法既有的解僱事由與程序要求、就業服務法的歧視禁止規定,以及個資法關於蒐集利用目的的限制。
不過,法令沒有要求,不等於風險不存在。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上,雇主本來就要就解僱的正當性負舉證責任。當一家公司說「系統評估他的績效不合格」,而拿不出人為判斷的過程與依據時,這個答案在調解委員面前恐怕不會比在義大利法院前更好用。義大利的做法只是把這件事寫進條文、提前到爭議發生之前。
觀點:真正改變的是舉證,不是功能
把這條規定放回整個 2026 年的脈絡看,它其實和近期許多 AI 治理動作指向同一件事:監理的焦點正在從「模型本身」轉向「模型被用在哪個決定上」。模型能力的評估很難、很技術、很容易過時;但「誰為這個決定負責、能不能說明、留不留紀錄」是法律熟悉的語言,也是現成的工具。
對企業而言,與其爭論某個 AI 功能合不合規,不如先把自家流程攤開來問一次:目前有哪些影響到人的決定,實質上已經由系統做掉了?那些決定留下了什麼紀錄?如果三個月後有人要求解釋,公司拿得出來的是一份說明,還是一句「系統算出來的」?
這不是義大利獨有的題目,只是義大利先把它寫成了條文。對任何打算把 AI 放進人事、信用審核或其他會影響個人權益流程的組織來說,先把人與紀錄的位置安排好,成本遠低於事後重來一次。